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一、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规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张百如常务副主任说,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设定20万元的最高罚款限额是必要的。正如刚才大家说的,一是同意设20万元的限额,理由是工商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关违规行为需要实施罚款。二是对执行中有担心,怕有关部门乱罚款,这就需要政府在执行中要科学、公正,要依法设定罚款量化执行标准。三是可以根据大多数组成人员的意见提交本次会议表决。

刀林荫副主任说,同意《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草案)》。建议今后可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逐步调高罚款限额,不应隔这么长时间才调。

卯稳国副主任说,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设定罚款限额以后,政府制定规章时,在这个限额内,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理的罚款额度。我认为提高罚款限额不会导致出现乱罚款现象。

白保兴秘书长说,赞成杨润新副主任委员所作的报告,同意修改。作出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调整是必要的。

何天淳委员说,同意这个报告,过罚相当的原则是很好的,20万的数额也是可行的,同意提交表决。

余麻约委员说,同意草案修改的内容。建议进一步明确对单位和个人的罚款内容。

谢兴荣委员说,同意草案。难度在于接下来的实施,要在实践中切实落实过罚相当原则,保证处罚公平公正。建议具体细化每类违法行为的罚款限额。

  委员说,同意规定草案的五条内容。随着经济发展,二十年时间政府罚款额度从3万调整为20万,各省都相继做出了调整。我认为违法成本不因经济发展低就低,违法罚款20万的设定不算高,比较符合云南实际。建议政府制定实施办法或细则时要对法人代表和决策者如何处罚有具体规定。

杨晓红委员说,关于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的规定,从19969月施行至今,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该规定已不能完全适应,重新制定规定是很有必要的。在设定最高罚款限额时,个人和机构要区别对待。20万的最高限额对个人显得高了,但对机构来说还基本合适。

杨远翔委员说,设定罚款的最高限额固然应当慎重,但从执法的具体情况来看,关键要把握好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以及对被处罚对象的经济能力和对社会危害程度的考量。

刘子杨委员说,罚款的最高限额设定为20万元,显得高了,应根据云南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相关省情再斟酌,使罚款限额或罚款幅度更合适一些。

解保生委员说,赞同本次调整设定的罚款限额,这有利于解决违法成本过低、震慑作用有限的问题。建议:1、科学合理地阐述上调限额的理由,避免牵强附会的某些表述。2、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和办法,真正体现权威公正、过罚相当的原则。

  委员说,以人均收入增长作为罚款限额调整的依据欠妥当。建议:1、对标准的合理性进行进一步确定。2、对单位和个人分设罚款限额。

张建国委员说,对罚款限额设定为20万是可以的,因为目前的很多问题是违法违规的成本太低,设定较高限额,对违法违规行为有一定的惩戒和威慑,是必要的。建议第四条最后的表述修改为:“……确定合理的罚款限额。

刘绍忠委员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一方面,对政府规章设定罚款限额进行调整是必要的;另一方面,建议对调整的罚款限额进一步斟酌,目前国务院的各项行政改革正在推进,限额调整到20万是否符合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用收入增长确定罚款限额是否科学?

刘海芳委员说,1、设定限额很有必要,但是要区别对待。对于个体来说20万多了,对于企业来说20万又少了。2、以人均收入增加7倍来确定罚款限额不科学,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民来说,显然收入并没有增加7倍。3、很多部门在罚款中设定指标,为罚款而罚款,类似的行为应该规范,应该给予重视。

查映伟委员说,120万是上限,不是都要罚20万。220万其实并不多,在重大民生问题上,该严厉处罚的还是要严厉处罚,比如食品安全方面小商小贩违规问题、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违规问题等就是要重处重罚。

黄秋苹委员建议,1、尽快出台我省相关的实施细则。2、加强预防措施,尽量事前预防。

和红梅委员说,1、将第二条修改为“……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一定数量罚款行政处罚的限额,适用本规定。”2、说明第2段第6促进依法行政后,增加以及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将第13已发生变化改为已经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民政府;第3段第4召开了在昆……论证会改为邀请在昆……召开了论证会

陈启忠(列席)说,1、罚款限额的修订是很有必要的,但是以人均收入的增长倍数来决定罚款的高和低是不妥的,也不利于社会的宣传。2、此次罚款限额增加的幅度太大,10万就差不多了。

二、关于贡山县独龙江保护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民族自治地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对民族地区制定的条例主要是合法性审查。此次提交的五件单行条例符合新的立法法的要求,和上位法不冲突不抵触,同意省人大民族委对该条例的说明和审查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这五个单行条例都很重要,很有必要,我都同意。省人大民族委规范了民族自治地方条例报审程序,五件条例经过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逐件讨论,进行了修改完善。在修改的过程中,一是层层把关,严格审议;二是实事求是,实用管用;三是有所创新,条款务实。

    赵立雄副主任说,贡山独龙族自治县独龙江是我国原生态保持得最好的江河之一,依法进行保护管理很有必要,条例所规范的保护管理内容既符合上位法,又切实可行。

    刘绍忠委员建议,在第十六条上新能源的推广和鼓励中加入太阳能、风能等新能源。

 刘一平委员说,1、条例制定后要加强管理,要体现出独龙江地区的特点和个性化。2、第三条的表述内容上范围受限制,建议适当扩充。

 刘  委员说,随着隧道的贯通,独龙江整个经济社会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保护独龙江的生态环境是十分必要并迫在眉睫的。一直以来,省州各级人大对如何保护好独龙江的生态环境,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条例对现在保护独龙江需要解决的,需要保护的内容都基本涵盖了,我同意此条例的制定,并希望各位委员给予支持。

 刘子杨委员说,制定独龙江流域保护管理条例很有必要,怒江大峡谷和独龙江已批准为国家级公园,有必要对国家级公园的独龙江流域制定保护管理条例,对独龙江流域依法保护管理,依法开发利用。我在怒江州工作了7年,对怒江州和独龙江比较了解,也有比较。深深感到这几年云南省委、省政府对怒江州、对独龙江的扶贫开发工作高度重视,纪恒书记6次进独龙江,陈豪省长初到云南就进独龙江,纪恒书记率政府有关厅(局)领导到独龙江与州、县、乡共同研究独龙族脱贫的问题,着力解决公路基础设施建设等瓶颈问题,纪恒书记亲自到北京有关部委协调隧道资金10多亿元。我到独龙江去看了,独龙江集镇、交通、通讯几类基础设施建设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确实要感谢共产党。我对条例表示同意,省人大民族委提前介入,工作做得细、做得扎实,云南立法有特色有特点,就是在民族立法数量多,质量也在不断提高。   

 阮鸿献委员说,建议进入保护区内,应设有告示牌,便于管理,方便旅客。条例要具有可操作性。

    杨灿章委员说,我赞成这个条例。建议条例的保护范围表述上再扩大一点,便于达到保护的目的。

    张建国委员说,制订这个条例很有必要。条例的制订吸取了多年的经验,也比较严谨。建议:1、第二十八条第(三)、第(七)项关于禁止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和禁止探矿、采(选)矿的规定是否做得到?因为老百姓盖住房也是新建建筑物。2、第三十条第(二)项罚款的额度设定还在用原来的老规定,应该考虑新的罚款限额。

    张德文委员说,几个单行条例中有的法律责任罚款幅度为10倍,太大了,造成执法中自由裁量权过大,建议缩小处罚幅度,尽可能具体化。

 谢兴荣委员说,我同意条例,在实际落实中应当协调好保护与开发的相互关系。既要保护生态,又要兼顾民生,切实使当地的老百姓受益。

    周浙昆委员说,独龙江是一个非常狭窄的区域,生物资源丰富,呈多样性,建议将条例第二十七条中关于严格控制引入外来物种,改成禁止引入外来物种,因为独龙江物种已经非常丰富,不需要再从外面引入。

      委员说,独龙江乡是我们省文联的扶贫挂钩点。独龙族要发展,首先要保护好独龙江,不需要太多旅游开发,主要以保护为主。独龙族差的不单单是钱,差的是其他方面,对独龙族的扶贫,除了经济扶贫外,还有教育扶贫、文化扶贫。条例是很好的,但我不主张把独龙江作为旅游热点来开发,独龙江要以保护为主。

    解保生委员说,条例的制定重要且迫切,建议:1、第十条第七款将文艺活动改为"文体活动。”2、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应再推敲,个人建议删除,因有排外之嫌,有悖于包容、开放的发展理念。3、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改为“……收取的费用用于独龙江的保护管理、生态修复及生态补偿。

    三、关于文山州广南坝美旅游区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张建国委员建议,在第七条第(七)项,增加保障游客和居民的权益和安全的内容。

 查映伟委员说,在制定地方性法规过程中,要设定禁止性行为、限制性行为,还应设定奖励性、鼓励性行为。

四、关于大理州水资源保护管理条例的审议意见

    袁爱光委员说,一是非常需要。二是认真制定。既合法,又有可操作性。三是严格程序。

    五、关于大理州禁毒条例(修订)的审议意见

    江普生委员说,条例针对性、操作性很强,特别是禁毒宣传教育、打击和治理零星贩毒、从源头上治理毒驾、对娱乐场所和物流寄递经营者的监管及责任追究等规定有创新、有亮点,值得省里修订《云南省禁毒条例》时学习借鉴。

 刘一平委员说,禁毒工作要常抓不懈,不能掉以轻心。我同意将此条例提交表决。

    袁爱光委员说,一是确需修订。二是认真修订,坚持实用管用。三是严格程序。

 六、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赞成《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乡两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时间的决定(草案)》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下一届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名额的决定(草案)》。

 袁爱光委员说,乡镇人大领导设置的名称上要作统一,上级文件中名称为乡镇人大主席,而我省乡镇人大工作条例中名称为乡镇人大主席团常务主席,现在设的也是乡镇人大主席团主席。因下一步涉及换届,建议对此要作统一和明确。

 七、关于沾益撤县设区有关问题的决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朱兴友(列席)说,撤县设区后,根据上位法,人民代表大会的机构设立可以重新选举产生,但考虑到明年即将进行换届选举,从节约行政成本和与全省县级人大换届选举时间相统一的角度,希望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相关决议,使机构可以合法进行过渡。

    八、关于专项预算调整方案草案及报告的审查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同意报告的内容,预算调整是针对新增372亿债务进行的,除转贷州市外,其余资金主要用在五网建设、精准扶贫等刚性需求上,希望预算安排与调整能更多关注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发展中医药等重要领域。同意预算工委的审查意见,重点要增强举债意识,控制债务规模,加强债务风险防范,加大债务资金使用的监督。

    王树芬副主任说,我认为资金安排和使用,突出了省委省政府工作重点,补了民生短板。初审时财经委和预算工委先后提出了6条和4条建议,财政要继续抓落实,在资金的使用绩效上下功夫。

    杨润新委员说,此次举债372亿元是中央对我省的关心和支持,限额在风险可控范围内,项目安排突出了重点。相关预算调整其他一项29.39亿元,到了年终预算调整此项应细化,否则难以审查。总的来讲,同意财经委审查结果的报告,希望债务管理要常态化,建立债务风险管控机制,确保风险防范到位,资金使用到位。

    普绍忠委员说,对报告没有意见。建议:一是要严格债券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加快下达拨付进度,坚持做到专款专用,确保资金使用效益;二是要切实防范债务风险,地方债务从全国、全省来讲可能总体可控,但具体到每个州(市)、每个县(市、区)是否可控,应认真进行研究和评估,以便强化措施,做到依法举债、适度举债,切实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

 查映伟委员说,对调整方案没有意见,今年转贷临沧13.3亿元,是综合考虑了临沧的发展实际,目前临沧有两条铁路、两条高速公路要开工建设,希望省政府、省财政给予倾斜和照顾。

 丁艳波委员说,对报告本身没有意见。建议在安排新增债务资金的时候要统筹兼顾各地的情况,如鲁甸、景谷在灾后重建补助资金的分配上比例悬殊就较大。

 阮鸿献委员说,养老健康产业是云南旅游发展中的一大特色,建议将养老健康产业的发展在预算中有所增加。

 邓先培(列席)说,今年争取到372亿债券很不容易。建议:1、尽快通过方案并实施,使债券资金早日发挥作用。2、全省债务总规模较大,要进一步重视和加强债券资金监管。

 朱兴友(列席)说,省里对州市的安排,与曲靖的实际情况存在不合理的地方,8个县区安排了14亿(不含宣威市)。曲靖现在经济转型压力较大,财政收入增长难度比较大,加之基础设施建设任务重,地处中心地段,公路、铁路建设方面涉及较多,配套资金压力比较大。建议在资金分配过程中,充分考虑一下曲靖现在的现实情况,适当增加曲靖的发债资金额度。

    九、关于司法鉴定管理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内司委在条例草案初审中作了认真细致地修改完善,我同意内司委的修改意见。

    王树芬副主任说,我同意内司委的修改意见。司法鉴定组织的性质不明确,需要深入研究明确。

    张德文委员说,由于条例草案中全篇都没有提及司法鉴定机构的级别,没有规定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对谁是资质更高的规定并不明确。建议对这一款进一步斟酌、修改。

杨润新委员说,司法鉴定管理上位法及相关规范性文件较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条例,增强针对性和操作性是必要的。但是要处理好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关系,避免出现冲突。同时,对司法鉴定的监管和服务要强化,不要有漏洞。下一步要在一审委员会扎实工作的基础上,做好修改完善工作,通过条例的出台,保证我省司法鉴定健康发展。

    查映伟委员说,完全赞成制定这个条例。现在的问题是很多司法鉴定机构要么倒向司法部门,要么倒向涉诉人员,难以做到中立公正,制定该条例规范司法鉴定机构的行为非常有必要。鉴于司法鉴定机构所提供的鉴定意见对判决具有重要影响,建议提高其行业进入门槛,进一步强化管理,并且在条例中要明确界定鉴定机构与司法部门、涉法涉诉人员之间的关系。

杨晓红委员建议,在第十七条第(四)项后增加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第十八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九条第(九)项后增加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十条第(六)项后增加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十一条第(八)项后增加一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使条例规定更全面、更规范。

    解保生委员说,条例的制定很有必要,表示赞同。建议:1、建议修改稿中第五条的鉴定范围的类别还是应放在第三条司法鉴定的定义之后,这样逻辑关系更清晰。2、建议修改稿中第二章第十条第(四)和第(五)项可以合并表述为具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及所需仪器、设备,这样语言更加精炼。3、建议修改稿中已把第二十四条删除,但第三十一条又新增了第(六)项,在逻辑上与删除第二十四条的理由存在矛盾,请再作斟酌。

 魏  委员说,条例草案的文法和逻辑还要进一步理顺。建议:1、根据司法部的相关规定,司法鉴定的种类共有13类,这些鉴定都已有了许多的具体实践。草案中主要写了6种,那其余的司法鉴定该如何规范,应当明确。应对司法鉴定的范围作斟酌修改,使立法更适应现实情况,更具操作性。2、司法鉴定机构的设定目前有核准登记和登记备案两种审批方式,备案登记的机构一般是司法机关自身设定的,其管理运行的独立性可能不完整,不能与核准设立的、单独的司法鉴定机构混淆并论、合并规定,建议修改理顺。3、行业协会职能与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能要作明确区分,并在条例草案中强化相应的管理、运行方面的规范。

 刘绍忠委员说,1、条例草案还要进一步精炼,避免表述重复与繁杂。2、条例草案中原设定的鉴定范围是经过认真考虑的,也符合现在的工作需要,建议还是保留草案中的写法。3、鉴定机构的管理重在监管,要体现管理体制的创新。建议对草案中固化、设定的行政审批作慎重考虑,体现行政许可法和国家关于减少、削减行政审批的精神。4、行业协会应当依法产生,并遵循自身发展规律,体现中立、公正的特点。地方立法中不宜强制性作设立规定。

 丁艳波委员建议,对条例草案中相关文字做修改。1、将第十七条中第(二)项修改为自愿解散或者无正当理由停业6个月以上的2、第十七条、第十八条中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应加上书名号。3、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应加上兜底条款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其他权利、其他义务4、第十八条中第(二)项 “无正当理由后应修改为停止执业一年以上,第(六)项个人专业后应加上执业两字。5、第二十条中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应取消有权两字。6、在第四十一条中的司法行政部门前应加上省、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

 周浙昆委员说,1、建议修改稿中第五条中规定了鉴定的范围,但是物证的范围不明确。2、在日常生活中老百姓对质量鉴定的需求更多,但在建议修改稿本中没有提及,而是由质量技术监督代替,这二者的关系建议进一步明确。

 普绍忠委员建议,将建议修改稿中第五条第二款其司法鉴定活动的监督管理,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执行修改为其司法鉴定活动,接受其所在区域内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和红梅委员说,1、草案第十五条表述不清晰。按照第十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司法鉴定机构” 的,受理申请部门为州或设区的市的司法行政部门,审核、批准登记部门为省司法行政部门。而第十五条中规定的《司法鉴定许可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并没有表述清楚是否按受理申请部门审核、批准部门区分;若仍需区分,程序该如何规定,若无需区分,程序又如何规定。建议斟酌条文,明确规定,明晰职责。2、草案第四十九条司法鉴定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由省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建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三条的规定改为情节严重的,由省级司法行政部门撤销登记……”。这样既不违反上位法的规定,也能确保司法行政部门有效开展行政管理。

    十、对林木种子条例修订草案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根据上位法对条例进行了认真修改,特别是根据上位法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我认为是修订得好,没有新的修改意见。

 王树芬副主任说,这个条例非常有必要修改,我赞成。有些表述要规范,如第二十一条中的国家投资应修改为各级政府或财政投资

 谢兴荣委员说,1、建议在种质资源保护一章中加入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内容,突出云南省物种多样性的特点。2、在品种选育、审定和推广一章中应充分考虑选育的林木品种对当地自然生态环境的影响,优先保护当地自然保护区的优势物种。3、处罚条款中的有关金额部分,建议进行调整,加大处罚力度,避免出现违法成本过低而屡次违法的现象发生。

 杨灿章委员说,该条例的上位法是《种子法》,现在单独将林木拿出来,考虑的面比较窄。建议对应上位法制定种子条例。

 周浙昆委员说,1、将第四十二条第(一)项内容对种子的范围和鉴定放在条例的第三条。2、建议对转基因种子的规定,应该与上位法保持一致,删除第二十二条第(五)项的内容,增加云南省特有物种的保护,禁止采集、运输等内容。

 普绍忠委员说,现在各级政府机构设置都进行改革,如第四条中工商、质监、环境保护、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等,县级以下工商、质监、食药监机构就进行了合并,称市场监管局,这类机构的称呼应重新考虑。

 徐昌碧(列席)说,1、第二十条中增加其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经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后,方能在适生地范围内进行广告宣传。”2、将第二十五条中 的可以使用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优良林分或者优良单株生产的种子,修改为可以使用经州(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优良林分或者优良单株生产的种子3、在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中增加林木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应当建立种苗质量档案,并在法律责任中相应增加未建立档案应承担法律责任的条款。

 邓先培(列席)说, 20141月省政府就提交了林木种子条例修订草案,因上位法在修订中,所以到现在才提请常委会审定。文本结合上位法和云南特点进行了修订,今后应逐步建立完善我省整个种子法涉及的相关法规。

    十一、对抚仙湖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此次修改是继2007年以后的第二次修改。这次修改根据一些新的法律规范作出了更加务实、管用的规定,修改得非常好。例如第六条中关于通过村规民约引导参与抚仙湖保护的规定;第十五条中关于禁止开采地下水的规定;还有禁止排放工业废水和废弃物的规定都增加得好。我同意环资工委的审议意见。

 何天淳委员说,条例修改工作做得很细致,向社会广泛征求了意见,作了很认真的修改,考虑很充分,程序到位,并对抚仙湖的持续保护留有空间,个人表示同意。

 张德文委员建议,将第十六条第(五)项修改为销售、使用不可降解……”,即增加使用二字。

 刘一平委员建议,将第十九条中的减少施用化肥、农药,改为科学使用化肥、农药

 王  委员说,条例修改得比较有水平,同意。建议将第十五条中的经批准修改为一律禁止后面没有具体的处罚措施,能否做出详细规定。

 谢兴荣委员说,抚仙湖的水量约占全省九大高原湖泊蓄水总量的70%,是全省人民的宝贵水资源,抚仙湖保护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此次修正这个条例是十分紧迫和必要的,对修正内容表示完全同意。

 赵新黔委员说,1、在第二十四条中既然禁止了各经营单位的排污,那么建议增加要求建设排污设施的内容。2、第三十三条第(四)项的罚款数额较轻,建议增加。

 丁艳波委员说,1、在第十三条第(十六)项乱扔泡沫……”前加上乱倒垃圾2、第十四条的内容应与后面的内容相对应。3、将第二十四条不得将污水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中中的不得修改为禁止;将避免直接排入抚仙湖及其入湖河道中避免修改为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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