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条例引领产业有序发展

2004年龙陵县黄龙玉大规模面世后,其质“黄如金、红如血、绿如翠、白如冰、乌如墨”,经过加工后称之为龙陵黄龙玉雕,深受珠宝玉石界的商家、玩家、藏者及广大消费者青睐。经过十年的发展,龙陵黄龙玉产业年产值近10亿元,年交易额约32亿元,从业人员10万余人,随着龙陵黄龙玉产业不断壮大,在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中存在着行政主管部门职责不清晰、执法依据不足等问题。现行矿产资源法于上世纪80年代制定,90年代修正,个别法律条文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导致现实中法律适用上不协调,效果不明显。

201411月,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云南省龙陵黄龙玉资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511日起施行。条例对龙陵黄龙玉资源的勘查、开采、加工、销售及管理活动进行了规范,解决了以下四个方面的主要问题:

一、监督管理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工作。”,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自治州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管理矿产资源的部门,依法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开办的国有矿山企业和本行政区域内的集体所有制矿山企业、私营矿山企业、个体采矿者以及在本行政区域内从事勘查施工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管理,依法保护探矿权人、采矿权人的合法权益。”。龙陵黄龙玉是一种特殊的非金属矿产资源,在资源管理、市场建设、品牌打造、人才培养等方面,需要由龙陵县人民政府统筹规划,条例第五条将龙陵黄龙玉资源管理的职责授权给龙陵县人民政府,龙陵县人民政府作为矿产资源的行政管理主体,将对龙陵黄龙玉产业的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支撑。

二、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问题。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第六款规定了产储量规模的大型、中型的划分标准由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规定,对小型的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没有作出规定。另外国土资源部的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中无“玉石”或者“黄龙玉”储量规模划分标准。为了便于龙陵黄龙玉资源的管理,条例作了一条授权性条款规定,即: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龙陵黄龙玉小型储量规模的划分标准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龙陵县人民政府确定。”。

三、发证矿种问题。20112月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管理委员会新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珠宝玉石名称》(国家标准GB/16552-2010,已经将黄龙玉列入“天然玉石”的“玉髓”之列,但是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中“玉髓”和“黄龙玉”均未列入《矿产资源分类细目》,如果以“黄龙玉”矿种发证,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无对应登记矿种和代码,无法取得国土资源部矿业权配号。因此,条例第九条第二款规定颁发玉石(黄龙玉)勘查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既解决了发证矿种的问题,又能提高龙陵黄龙玉的知名度。

四、行政审批问题。根据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制定。”和《云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省、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政公署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实际情况,可以授权下一级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同时结合目前实际工作中存在着审批不监管和监管不审批的现实问题,为了较好地解决审批与监管脱节的问题,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申请开采龙陵黄龙玉资源,储量规模为小型的,由保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登记,颁发矿种为玉石(黄龙玉)的采矿许可证。”,条例第九条第三款规定:“申请办理勘查、采矿许可证,应当事先报龙陵县人民政府提出意见。探矿权、采矿权人应当自取得勘查、采矿许可之日起10日内,持勘查、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资料到龙陵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其监督管理。”。

(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程正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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