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的审议意见

一、关于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制定此条例非常必要。目前无上位法,这是一个“吃螃蟹”的立法工作。这个条例涉及面很广,涉及边民、政府部门、部队等多个方面,因有的事权不在地方,所以有的规定还需等国家有规定后再做修改。但就目前的法规此条例只能这样了。我赞成提交会议表决。

王树芬副主任说,组织专家、学者到边境反复调研、论证,经过多次修改,现在感到条例总体比较成熟。建议将第二十二条中的“规划”放在“计划”前面。

白保兴秘书长说,赞成法制委郑主任所作的修改报告,同意提交表决。提两点具体修改意见:1、第九条对漂流物要作出具体规定,以便执行。2、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边境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加强边境管理的举报奖励制度”,建议分开表述举报制度和奖励制度。

丁艳波委员说,该条例非常成熟,我完全赞同。提两点具体修改意见:1、第三章第十八条应有毗邻国家发生战争时我方边境应急指挥机构应加强管理的内容,而不仅仅只是邻国发生自然灾害时进入邻国救灾。所以增加“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战争时应加强边境地区居民入境管理”,在其后加上“并”字于“在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发生火灾……”。2、第五章关于保障服务内容的力度要加大,如第二十三条应在“医疗卫生”后面加入“农村安居房”;第二十四条对于边境旅游线路项目要报批和备案,现在旅游异地办证很难批下来,希望国家进一步放权。

杨润新委员说,这个条例草案修改稿比第一次审议有很大改进。法制委、法工委着重在处理中央事权与地方事权、执法主体与相关部门、边境一线与边境地区管理、常态化管理与突发事件管理、遵守国际协定与国内管理等几个关系上下功夫,作了平衡协调,与上位法和方针政策进行了衔接,虽然难以解决所有问题,但解决了当前面临的一些实际问题,先通过实施,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是可行的。

赵新黔委员说,这个条例的出台不容易,一审后又再次进行调研后,之后又做了认真修改。这个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是成熟的,边境的问题比较复杂,目前只能做到这个程度。可以实行一段时间再看看。建议提请常委会会议表决。

  委员建议,1、在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边境管理,保持边境地区安全稳定”之后,增加有利于国家“一带一路”战略实施方面的内容。2、在第二十六条中的“教育文化”之后加入“科技”二字。因为近年来云南与南亚、东南亚,特别是湄公河次区域国家的科技交流活动不断增多。

刘一平委员说,此次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里的相关规定较为符合当今实际。边境二线检查站设立的必要性还需进一步研究探讨,让设立更加符合实际。

刘子杨委员说,有关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深入到各州、市、县去调研,到外省考察学习经验。经过了反反复复的论证,条例草案修改稿基本成熟。建议:1、将第五条中的“互相配合”改为“互相支持”。2、在第八条第(九)项“其他改变边界现状的行为”的“行为”前加上“违法”二字。3、将第九条最后一句改为“应当及时报告当地公安边防部门或者外事等有关部门”。4、去掉第十五条“边境人民政府口岸管理部门”中的“口岸管理部门”,限制区域由政府负责,有关部门具体办理。

阮鸿献委员说,第八条(七)、(八)项中“国界线”的说法应该再斟酌。边界线的距离应该有一个标准,如果每一个口岸都分别作要求不太合适。

普绍忠委员说,1、对“边境地区”范围的划定需再斟酌,是按照边境县级行政区域划分还是按照边境一线乡镇划分,以便于边境地区的管理工作。2、第三十七条“边境通道”定义的解释,应与第五章保障服务的内容相统一。

管国芳委员说,在出入境人员管理上应加强对入境的外籍人员的管理。严把入境关。条例应明确规定限制患传染病、特殊病的境外人员入境。

黄秋苹委员说,1、将第八条第(一)项改为“擅自移动、损毁、拆除界碑(桩),擅自涂改、刻划界碑(桩)标志”;第(四)项应在“炸鱼”后加“电鱼”。2、第九条对于无主物体或者不明来源的飞行器,应加上交通工具。3、将第十条第(二)项和第(三)项中的“外事办公室”改为“外事部门”;在第(五)项加上“遵守与相关国家签订的有关协议”。4、在第十三条“未持有效出境入境证件”后加上“冒用他人证件的”。5、第十八条对应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因出现紧急避险情形向我方请求援助作出规定。6、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中的“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入境”改为“毗邻国家边境地区居民进入我方边境”。7、在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的“人员”后面加顿号。8、第三十条的法责要与规定的情形相对应。比如第二行应加入“拒绝、逃避边防检查”。另外,建议对文本中边境人员持有证件是否统一用“本人合法有效证件”的表述进行斟酌。

杨建洪委员说,此条例草案修改稿很好,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比较全面、完善、可行。但还有不足的地方。如涉及边境的涉外婚姻问题;境外的火灾问题,每年23月份境外烧荒,火灾都会蔓延到境内;动植物的防疫问题,境外有的国家不太重视,疫情通常会传到境内。诸如此类问题,建议省人大常委会还要继续关注,有关部门要加强研究,使条例在实施中更加完善。

张德文委员说,赞成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一点具体修改意见:罚则自由裁量空间过大,建议提高法律责任处罚的精准度。

张建国委员说,云南边境地区管理目前问题多、困难多,制定《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是非常有必要的,我赞成这个草案修改稿。《云南省边境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在目前的条件下,也只能解决多少算多少,有比没有强。但是,边境地区需要规范和解决的问题还应继续引起大家的注意,研究总结,在今后的地方立法中不断帮助解决。

赵乐静委员说,制定此条例很有必要,草案修改稿针对性强,能解决很多实际问题。提两点建议:1、关于边境艾滋病防治问题,目前已有艾滋病防治相关条例,建议在条例中有所涉及,加强边境地区的艾滋病防治工作。2、边境科学考察、跨境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方面,建议条例中有所提及,以利于推进生物多样性廊道建设和跨境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

和红梅委员说,本条例草案修改稿已比较完善。建议:1、边民的安居工程应当给予重视。因涉及国家形象问题,在第二十三条加大对边境地区基础设施的投入具体内容中,增加“安居住房建设”。2、边民通婚的问题。由于目前对边民通婚的统计口径不一致,导致数据有偏差,要进一步加强对边民通婚的统计管理,解决其身份问题。

徐昌碧(列席)说,1、边境管理的主要部门是边防站,外事部门聘请的界务员太少,年龄偏大,应增加界务员,将队伍年轻化,同时提高报酬,将边境管理搞活。建议在条例中补充增加界务员名额,同时提高界务员薪资的内容。2、进一步做好边民的书刊赠送工作。3、在第十五条中的“边境”后面加一个“县”字。

二、关于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稿的审议意见

  委员说,第二十九条中的“报刊或者其他媒体”,是否有指定?如果不指定,是否所有报刊都可以登?地方性法规是否都要刊登。这个表达过于宽泛,需要斟酌。

黄秋苹委员建议,1、将第三条第二款最后一句“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抵触”,修改为“但不得同该地方性法规的基本原则相抵触”。2、将第十五条中的“发给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修改为“发送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将第十七条中的“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地方性法规草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修改为“由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对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经大会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谢兴荣委员说,写得很好。立法条例涉及面很广,修改时分别听取了各方意见。这个条例修正案草案等到明年1月的省人民代表大会还要审议,我没什么意见。

三、关于云南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润新委员说,修订的内容主要是为了与国务院居住证条例相衔接,我赞成内司委的审议意见。建议将修正案草案第二条中的“登记”两个字去掉,改为“流动人口居住满半年”,这样修改相对周到,以免造成登记是办证的前置条件之嫌。

黄秋苹委员说,1、在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加上“居住证持有人换领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2、建议将第二十三条中的“在居住地享有下列公共服务和权益”,改成“在居住地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在第(二)项“按照规定”后面加上“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将第(三)项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中的“子女”二字删除;将第(十一)项改成“按照规定补领、换领居民身份证”。

四、关于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修订的审查意见

赵立雄副主任说,该条例的责任主体要进一步明确,即河段长由谁来担任。

五、关于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讨论稿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报告经过多次修改,改得越来越好,一些具体文字上还要再做进一步修改。建议:1、第8页关于环保世纪行的内容,要把今年的主题突出出来,写明“以农村饮用水安全”为主题开展环保世纪行活动。2、第9页(四)促进脱贫攻坚的内容中,组织机关干部深入挂钩联系贫困县和扶贫点,直接写明深入到具体的县和具体的村。3、第10页做好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内容中,写入“省委高度重视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6月份召开了全省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会议,出台了什么文件”的内容。4、第20页(五)建设对党忠诚人民信赖的人大机关的内容中,将“两学一做”、学习贯彻《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和《中国共产党监督条例》的内容写进去。

王树芬副主任说,我同意第四组同志的发言。一是整篇布局上篇幅有点长,要注意精炼,要把改革的内容作为第一部分的一点来写;二是下一年的工作安排布置,要写重点工作,不要罗列所有工作,建议增加对政府抓八大产业建设情况进行监督、对城乡规划管理落实情况进行监督等内容,具体和各专门委员会衔接。

张德文委员说,我赞成常委会工作报告,建议在工作报告中增加明年重大事项和规定的动作。

和炳寿委员说,报告总体偏长,可以考虑压缩至15页左右,整个框架分两部分比较合适,现在层次不太清晰。因报告时间是在2017年,所以报告上的时间要注意修改,如第10页倒数第三行,“明年”应改为“今年”。另外,对2018年初将进行的六个州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应在明年的工作安排中有所体现。

和红梅委员说,报告中出现的标题要能进一步突出人大职能工作,建议进一步斟酌修改标题。

  委员说,报告内容比较全面,对今年的工作作了全面总结,但总感觉报告缺乏人大常委会的鲜明特色,应把人大常委会履行的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等方面的情况,从标题到内容上进一步提炼体现出来,突出人大本身的职责。

李灿光委员说,报告在总结中要突出省委人大工作会议精神及省委37号文件的贯彻落实,突出人大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和代表工作。下一步工作更要突出在省委的领导下的四方面的工作。

刘绍忠委员说,1、报告篇幅太长,总结太多,明年工作要求太少,头重脚轻,标题不精准,表述不准确,部分标题要斟酌,人大要更多体现在四权落实和监督保障方面;2、内容站位要提高,小事不要罗列,重大、亮点事情比如贯彻三中、四中、六中全会精神的亮点要突出出来。

袁爱光委员说,一是报告篇幅较长,建议进一步进行压缩,使之更加精炼。二是建议报告中进一步突出人大职能,将人大履行的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四权作为工作亮点显现在报告中,包括今后工作计划中也应以这四项职能的发挥作为重点。三是开头处“受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我向大会报告工作”建议改为“我受云南省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委托,向大会报告工作”。

刘蔚萍委员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报告起草工作,百如常务副主任亲自抓,多次与起草组的同志对报告主题、体例、重点内容和工作举措进行研究并亲自修改,主任会议作了讨论研究,先后数易其稿,已比较成熟。报告三个部分各有侧重,第一部分主要从围绕中心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方面的工作回顾总结;第二部分重点总结人大在推进改革方面所做的工作;第三部分从5个方面提出了2017年的重点工作。整个报告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文风朴实。建议:1、现在到人代会召开还有一个月的时间,还有充足的时间可以对报告的文字和内容再斟酌,特别是要根据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省党代会报告、省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作调整完善。2、刚刚召开的省委全委会提出下一步的主要奋斗目标中很重要的一项就是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要做到“六个精准”,推进“五个一批”,实现“两不愁、三保障”,人大在促进这些工作和加强监督方面有许多工作可以做,在明年的工作任务中可以有所表述。

  委员说,去年的工作成效非常显著,报告充分体现了去年工作。建议:1、在开篇中政治意识上有点缺,应该加上;2、部分标题和内容不是太对应,宏观和具体衔接不够,有的内容显得单薄,支撑不了标题内容,内容上应体现人大的特点;3、精准扶贫工作作为全省工作的重中之重,这块核心工作要全力关注。

余麻约委员说,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工作亮点多,成效很多,但工作报告在总结今年工作的时候全面性不够,高度和深度也不够。

谢兴荣委员说,对于今年工作总结没有意见,觉得关于下一年工作的部分有点太单薄了,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代表服务等工作,写的篇幅短了一点。

孔祥庚委员说,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在党组的带领下,风清气正,心情舒畅,大家齐心协力,尽职尽责,各方面工作顺畅,给地方人大作出了表率。三年更换三任主要领导,省人大常委会能取得这样的成绩来之不易,需要大家的政治觉悟,工作报告中应加入正面的东西,正能量的东西多写一点,以上率下。

查映伟委员建议,1、对于第一方面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发展取得新成效,在站的角度上和文字的入口上再变一下,人大是怎样通过依法履职来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2、第二大块写得单薄,人大推动改革不仅仅是自身改革方面,更重要是通过立法、监督推动整个经济社会的改革;3、明年工作还是结合人大本职特征,围绕立法、监督、重大事项决定、人事任免和代表服务等工作来写。

普绍忠委员建议,1、报告是否按三个板块来写,请再斟酌;2、第9页常委会机关“挂包帮”“转走访”等工作应并入第12页自身建设中;3、属一般性的工作不宜都归为改革工作。

徐昌碧(列席)说,报告特点不鲜明,数字支撑不够,省人大一年的工作做了很多,但是报告没有突出的表现出人大立法权、监督权、重大事项决定权、人事任免权四权的职责。

六、关于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1、同意财经委的审议意见。2、省级人大立法应主要规范、约束省级人民政府行为,而不是州(市)、县级人民政府。3、作为世界遗产的保护应统一由省级立法保护,省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刀林荫副主任说,制定此条例很有必要,应尽快审议批准。总的来说,同意财经委的审议意见。建议将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在澄江化石地开展科普、旅游活动的,实行参加活动人数总量控制”。

王树芬副主任说,1、这个条例草案提交审议确实来之不易,从人大代表提出议案起,多位领导包括我带队进行实地调研,了解了很多宝贵的一手资料,因为化石地资源对云南来讲非常宝贵。2、在原来调研的基础上对代表提出的七个方面的修改意见,我认为修改意见还是比较结合实际的,如果制定难以操作的条款落实起来也有很大难度,起不到实际作用3、开发利用的补偿措施要跟上,不能影响居民的生活,不能因为保护了、开发利用了,反而让居民的生活质量下降了。4、以上各位委员的发言很有道理,开发利用必须是在保护的前提下。

卯稳国副主任说,提两点建议:1、条例草案第三章为开发和利用,但从条款内容看,多数条款讲的还是保护和管理。2、第三章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在澄江化石地开展旅游活动的,实行参观人数总量控制”,此处旅游活动和参观的概念还需要斟酌。

白保兴秘书长说,制定此条例很有必要,世界自然文化遗产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保护才能保护好,这也是保护世界自然文化遗产的要求。建议:1、关于第三条。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是不设三级保护区。如果玉溪市和澄江县能够做到,经认真研究是可以实施的,应该保留三级保护区。2、关于第六条。设立管理机构很有必要,但第一款明确设立管理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第二款又指出国土资源、环保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保护管理有关工作,没有解决多头执法、多头管理的问题。建议本着利于管理、开发和利用的原则,明确有关管理机构的职责。

张建国委员说,条例的制定非常有必要,如果不下决心制订严格的保护条例,有可能保护不下来。财经委在制订条例过程中工作比较扎实,多次到一线调研情况,我赞成通过一审,宁愿严不要松。

赵新黔委员说,澄江化石地申遗成功是很不容易的事。目前对它的保护工作很重要,制定条例非常有必要。财经委已经做过多次调研论证。经过有关专家论证,吸收综合了专家和委员们的意见,经过财经委的多次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入二审后请多关注一审的修改意见。

梁志敏委员说,这个条例比较重要,前期工作做得扎实,已经比较成熟了。建议:1、在第三条第(一)项的“《世界遗产名录》”后加上“核心”两个字。2、将第七条第(七)项的“科学研究”改为“科学普及和研究”。3、在条例中增加一款:对其它的化石点保护可以参照此条例加以保护。

杨润新委员说,澄江化石地保护条例是今年的立法计划。在近二十年制定规章保护的基础上,由省立法加强保护十分必要。玉溪市前期做了充分准备工作,省人大财经委一审工作也是到位的,提出的修改意见是中肯的。接下来二审中,我们将认真深入研究,使条例既符合上位法规定,又符合玉溪强化保护的实际需要。这个过程中还有两个大的问题和关系需要协调好:一是“一山两湖”的关系。澄江化石地保护要与抚仙湖、星云湖保护相协调,推动玉溪整体生态环境健康发展,对这个问题要深入研究。二是加强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化石地保护的范围和开发利用如何协调好,这个问题也要研究透,突出保护重点,兼顾合理开发利用,形成保护与利用的良性互动。

杨灿章委员说,建议将条例草案第三章“开发和利用”改为“保护和利用”,并取消第二十二条。

谢兴荣委员说,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在中国是唯一的化石地遗产,多年来各级付出了很多努力和汗水,为了保护这个遗产,必须立法,在此向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及时立法保护表示感谢。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目前已经比较成熟,能够达到保护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的目的。

  委员说,世界遗产的理念是保护为主,有效有限的利用,对于开发要慎重。第三章第二十三条中“保护范围内的经营项目……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取得经营权。”这其中的经营项目一定要控制在合理范围。对澄江化石地是不能拍卖的,拍卖后如何收得回?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要慎之又慎。

丁艳波委员说,1、作为自然遗产保护条例,首先是保护,但是保护和发展的关系,在这个条例里应该有体现;保护为先,但是当地百姓生活发展也应该考虑。2、第十七条对保护范围内推广使用电器、太阳能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加大投入用于保护范围内的公共设施。主体责任要明确,各级政府要作为保护的主体。3、第十条规定监测情况要省级两个部门备案,但更重要的是监测情况要报玉溪市人民政府。3、第十二条要求单位个人设置解说牌、展示栏等不具有操作性,前款已经规定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建议将职责归为第七条,删除第十二条。

刘一平委员说,立法要注重对政府公权和私权的合理界定。对政府限制群众的行为条款要进行认真研究。

李灿光委员说,1、条例的制定要充分考虑自然遗产保护与当地经济发展的协调统一。2、条例要调动玉溪市和澄江县保护的积极性,建议具体实施办法由玉溪市制定落实。

解保生委员说,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意义重大,通过立法加强保护很有必要。财经委的审议意见细致合理,客观实在,切合实际,本人表示赞同。明确执法主体,厘清部门职责是立法的初衷之一,但条例草案中缺乏政府及有关部门保护工作机制的表述。建议可否在总则中补充政府应建立和完善化石地自然遗产保护工作信息共享和沟通协调机制的有关内容。

刘子杨委员说,制定这个条例很有必要,玉溪市也迫切请求省人大常委会制定这个条例。制定条例是以玉溪市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大会主席团交省人大财经委承办。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对制定这个条例高度重视,应楠、树芬两位领导亲自率队到澄江考察调研,财经委对制定这个条例也提前介入,与玉溪市和省直有关部门多次研究,提出了有针对性的修改稿。我同意财经委的修改意见,作二审稿提交法制委、法工委再审。

阮鸿献委员说,1、总则第三条没有表述面积,建议将面积表述清楚。2、第8页澄江人民政府等三个村镇保护,我认为保护力度不够,建议提升保护力量。3、在保护方面,能否考虑到村子是否搬迁等原因造成的一些影响。

  委员说,1、第三章应该追加一条强调说明保护与开发的关系之类的条款。因为化石这类资源是不可再生和复制的,保护比商业开发利用更加重要。2、第五条应该明确省政府对化石保护地的经费支持。

  委员说,完全同意各位委员的发言。建议:1、加大宣传力度。2、加大对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自然人和企业的处罚力度。

余云东委员说,这个条例有四章,第二章是保护和管理,第三章是开发与利用,但是重点应该是保护,不能并列。建议扩充保护内容,把开发利用放在保护里,作为其中的一部分内容,不然重点不突出。总则不应该有那么多条,内容过多。市政府报规划应该给省政府,这个程序没有问题。

  委员说,1、财经委的审议意见更符合实际,同意财经委审议修改的草案。2、条例草案中对职责的明确大部分在市县级,我认为省里的立法应该侧重于明确省级政府机关的职责。

黄秋苹委员说,1、第四条后增加一款鼓励性条款,鼓励单位、个人或者社会组织以捐赠化石、技术支持等方式参与澄江化石地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研究。2、第六条第一款建议修改为“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具体负责……”。3、删除第七条第(九)项“依法集中行使……”的“集中”两个字;在第(五)项中增加“完善监测设施”的内容,因为第十条提出了监测的内容。4、将第十条“对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实施……进行监测”,改为“对澄江化石地保护规划实施……进行动态监测”。5、将第十一条第二款“界桩和标识不得擅自移动或者损毁”,修改为“界桩和标识不得擅自移动、拆除或者损毁、涂改”。6、在第十二条“设置警示、导引、安全护栏等保护设施”的“等保护设施”前增加“标志和”三个字。7、在第十六条增加一款关于在保护地对突出价值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工程项目的报批程序的内容。8、第十七条第二款原来规定的“保护范围内…… 相协调”因与化石地保护内容无直接利害关系,建议删掉。9、建议第二十条在三级保护区增加一款限制性行为的条款,如对旅游设施建设等的限制。10、将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的“藏匿”改为“非法藏匿”。11、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利用澄江化石地资源开展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办理相关手续,依法实行有偿使用。12、将第二十四条中的 “高等院校”改为“学校”,因为很多科普是中小学在做,况且学校也包含高等学校。

  (列席)建议,将第二章第八条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批准改为“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省人民政府批准”。

七、关于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草案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1、一审委员会做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审议意见合情、合理,表示同意。2、标题易引起歧义,违法建筑处置给人感觉是仅对建成违法建筑进行处置,而本决定应是针对违法建筑过程和结果都进行处理。3、其内容侧重于对违法主体的处理,还应加强对政府规划部门、相关执法部门不作为进行处理。

刀林荫副主任说,制定该规定很有必要、很及时、很有针对性,很有必要尽快审议通过云南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建议:1、第四条第三款“已建成的建筑是否违法,依照建设时的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予以认定”中的“城乡规划”不要删除。2、将第十八条第三款中的“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明知是违法建筑的项目”,改为“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承揽无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许可内容证件的建筑项目设计或施工作业”。

王树芬副主任说,1、这个规定草案的出台难度非常大,又没有上位法支撑,上海、浙江已经出台,但与云南省情有很大不同,特别是云南少数民族地区,尤其是到了农村村寨,执法难度很大又有实际困难。虽然难度大,但制定这个条例的迫切性、必要性不容置疑。2、此立法项目是省委省政府提出要求,并由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请示报告新增入今年计划,是省人大常委会,以及财经委、法工委、省政府法制办高度重视的边调研、边起草、边论证的立法项目。因此,完全同意财经委的修改意见。3、从上海、浙江的经验来看,强有力的组织领导是关键,强有力的执法主体是保障,强有力的社会和舆论监督是支撑。建议省政府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处置工作力度。

白保兴秘书长说,省委、省政府非常重视城乡规划建设,高位推动提高城乡人居环境整治,但执行效果不好,一些地方仍然存在违规建筑,因此制定违法建筑处置规定非常有必要,违法违规建筑涉及的部门、地区、建筑非常复杂,应该本着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以人为本、改拆结合的原则对违法违规建筑进行处置。对制定规定的原则我提三点建议:1、对违法建筑的界定,要坚持遵循法不诉及既往原则进行明确的界定。2、应该保护合法的建筑,只要经过相关政府部门批准的都不能界定为违法建筑。3、违法建筑处置涉及机关、事业单位,涉及城市和乡村,涉及集体和个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带头遵循规定。

查映伟委员说,我同意制定规定。违法建筑处置规定中对违法建筑的认定,要界定清楚违反了什么法,所谓的违法建筑具体指那些,二审中要认真研究一下。

杨晓红委员说,1、将第二条改为“处置违反城乡规划法律及规定的违法建筑,适用本规定”。2、对于一些具体条例细则,应进一步围绕“处置”二字作文章。

丁艳波委员说,处置规定在短时间内有如此大的成果,充分体现了省人大财经委等委员会的工作效率。提几点建议:1、第十四条提得非常好但力度不够,对一些特定历史背景下特殊人群比如弱势群体的利益如何体现,一些弱势群体不具有城镇保障性住房资格,如何保障他们的利益,口子可以再开大一点,建议删去“具有城镇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这样力度更大,人性关怀程度更高。2、在法律责任的篇章里加大对政府不作为的处罚力度,前面已有禁止性规定,后面应该有相应不作为的法律责任,比如供电供水部门违反第十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和施工单位违反第十八条规定的,应有相应的法律责任。3、将第三条第二款“以及超过批准日期”改为“超过许可期限”,可以更好地与前面内容相匹配。4、第十二条第(一)项增加“建筑面积”;第(五)、(六)项都在表述相邻建筑的问题,建议合并。5、在第十九条“不予采纳”前面增加“不成立而”四个字。

黄秋苹委员建议,1、在第二条第二款“土地管理”后面增加“环境卫生管理”。2、在第四条第一款“并向社会公布”后增加“报上一级政府备案”。3、在第十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后加上“街道办事处”,与第八条第二款相对应;删除第三款“发现违法建筑未经依法批准”中的“未经依法批准”。4、在第十七条增加如何处置利用违法建筑经营所得的内容。5、将第二十二条“强制拆除公告可以在违法建筑及其周围张贴”中的“及其”改为“或者”。6、应增加对违法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单位设定禁止和法责的条款。

赵乐静委员建议,1、进一步进行梳理,重点考虑解决存量的问题。2、全省各地的情况差别较大,建议原则性规定,具体情况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由各州、市、县结合地方实际去解决。3、把旅游部门作为管理部门列入,一些旅游景区也存在较多违法违章建筑问题。4、谨慎设置对举报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举报人予以奖励的条款。

  委员说,该规定范围广,涉及内容多,意见也很多,制定这个规定很有必要。建议:1、第四条第二款“违法建筑的事实持续存在的,属于违法建筑的继续状态”是否需要明确,需要斟酌。2、执法主体的界定问题。每个州市情况都有不同。对违法建筑的界定也有不同情况,如历史的和在建的不同情况、谁来认定、认定的标准以及执行的主体,这都影响到执行效果,需要慎重考虑。

李灿光委员建议,1、对没有制定城乡规划的地方,特别是农村,要尽快进行规划。2、对违反规划搞建筑的单位和个人,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对不作为的执法部门要有处置措施。

和红梅委员说,1、在第二条第二款“违反土地管理”前加上“建筑行为”;删除“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的违法建筑”中的“违法建筑”四个字。2、把第四条第二款中的“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修改为“在建中和已建成的建筑是否属于违法建筑”。3、在第三十一条中的“国家机关”前加上“有违法建筑行为的”。

刘绍忠委员说,违法建筑处置矛盾集中,关乎百姓切身利益,为了把握好法律制定,常委会领导和各专委会调研、论证、视察做了大量工作。上海的经验是重点整治城郊结合部、城乡结合部藏污纳垢的地方,净化了城郊、城乡结合部,百姓是拥护的,制定严格规定,把责任主体明确,防止各个部门推诿;浙江的经验是省委书记亲自抓,力度大,责任主体明确。云南也已启动处置违法建筑。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审定的过程中遵循了基本原则,首先是以人为本,尊重历史;法不究既往,依法办事,防止忙拆乱拆,中央在保护财产权方面有明确规定;违法建筑处置也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违法建筑处置中两点最关键:控制增量,消减存量。具体规定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统一的标准不适合云南,各地差异大,过于具体的、不切实际的规定会导致大面积违法,导致法不能行。法规制定反复征求了很多基层意见。规定明确上位法是规划法,规划部门是处置部门的牵头部门。

吕云芳委员说, 1、赞成财经委的修改意见,规定涉及到保护公民的权利,对规划部门和执法部门的工作提出的要求更高,只有规划先行,责任明确,落实到位,才可避免违法建设行为,对政府规划、执法部门的职责不到位,要加大追责力度。2、第一条和第二条中“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改为“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和查处违法建筑”。

  委员说,本法规草案从列入立法计划到提交会议审议近四个月时间,效率之高充分说明出台这一法规的必要性和紧迫性,符合现实需要。建议:1、标题“违法建筑处置规定”表达的是对已建成的,解决的是既有的违法建筑如何处置的问题,而第一条中规定的是“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是指正在进行的行为,表述不尽一致,建议进一步斟酌。2、第二条中“本省行政区域内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表述不恰当,建议修改。3、违法建筑更应该防患于未然,执法部门应在违法建筑建设萌芽阶段提前介入,并增加有关部门不作为、慢作为的追责条款。

解保生委员说,财经委的审议意见符合实际,本人表示赞同。建议:1、第七条第四款中遗漏了个别相关部门,建议在“水务”后补充“电力、燃气”,另将“文化”改为“文化传媒”。2、第十一条“限期改正”的项目应真正从严把控,否则有可能导致有关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及权力寻租,故建议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改为“经过有关评估、论证和公示程序,认为确属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3、在第十六条“以及其他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之后加上“建设项目”,这样文字表述更准确。4、在第十八条第三款“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后加上“和监理单位”,在“设计或者施工作业”后增加“监理业务”。

  委员说,违法建筑为社会热点问题,在处置工作中也是难点问题,故出台违法建筑处置规定很有必要。建议:1、要加强规划管理,做到规划先行,这是违规处置的执法依据。2、加强宣传普及,在整个社会层面进行广泛宣传,让老百姓知悉具体规定,要知法明规。3、加大处罚后果的宣传,在社会上进行通报。4、在违规建筑处置中,要疏导在先,避免矛盾的激化,同时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执法力度。5、加大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事业单位违规建筑的主要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建议在第三十条“依法给予处分”之后加上“追究相关责任”。

谢兴荣委员建议,增加一条“以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为单位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置结果,每年向市民公示并上报上级组织。”

梁志敏委员说,规定的出台起因是城乡规划的落实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这是立法的原意,我认为乡村这块的内容权重不够。建议:1、第四条“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此处应有期限,即省的办法实施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各地的实际制定的实施办法必须在半年内出台实施。2、第七条第三款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置乡村违法建筑”,在“乡”和“村”中间加上“镇”。3、将第十五条第三款改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作出鉴定结论”,增加“相应”二字。4、将第三十一条 “依法给予处分”改为“依法依规给予问责或处分”。

八、关于省级预算执行和其它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杨保建副主任说,1、审计部门工作成效突出,整改情况总体较好;2、许多问题屡审屡犯,应该是宣传教育和处理力度不大所致;3、有的问题应该属于制度设计缺陷和审查监督不力问题;4、建议加强对问题规律性分析,监督政府完善制度,逐步减少杜绝问题重复发生。

王树芬副主任说,这个报告写得很好,对查出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大了整改力度,政府向人大报告的审计查出问题和整改情况越来越实。对今后的工作提两点意见:1、进一步加大问责力度,充分发挥审计的监督作用;2、要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刘绍忠委员说,首先,肯定审计工作的成绩,通过审计堵塞很多漏洞,起到防微杜渐警示作用;其次,屡审屡犯主要是制度设计的缺陷,制度怎么转变,应该从注重预算执行转变到预算安排;第三,很多查出的问题就事论事,不了了之,重大问题应该追责,追责机制应该建立健全;第四,支持和理解审计工作,强化其职能,通过审计工作管好财,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委员说,整改情况报告很好,有较强的针对性。今年对省属国企做了全覆盖审计,审计查出的问题有两种:一种是违规的,必须要做出整改;一种是历史问题,这些历史问题企业层面自身无法解决。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利用审计结果提出可行的方案予以解决,避免这些问题反复出现。

普绍忠委员说,2015年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总体比较好,整改力度大,整改成效明显,大部分问题都得到了整改,但也还存在一些未整改到位的问题。建议:1、要进一步加大审计成果的应用,维护审计权威,严格责任追究,建立不敢违、不想违的机制;2、要进一步巩固整改成果,建立整改长效机制,对整改未到位的问题进一步做好继续整改的工作,确保整改取得实效。

张德文委员说,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进行监督,是人大监督的一个重要职责。审计部门的整个工作是很好、很认真的。提两点建议:1、报告的内容比往年更加原则。在报告中要严肃地指出存在的问题,该点名的要点名;2、审计工作每年都在做,但每年的问题都很多。每年应做一个总量分析,对查出的问题、金额等做一个比较分析,与上年相比有哪些上升哪些下降,现在的形势状况是什么,让委员有一个清晰的认识。

九、关于道路交通安全“一法一条例”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建议,交通安全事故的行政问责处理要有针对性,要科学制定责任追究原则,要达到问责的目的,达到吸取教训、改进工作、减少事故、交通安全的执法目的。

白保兴秘书长说,1、交通安全问题已成为重要民生问题,管理上要严格,公安、交警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要加强宣传教育、管理、服务。现在以罚代管现象突出,要在管理上、服务上创新方式,充分发挥职能,不要简单地以罚代管。2、高速公路上时速牌子的设定要科学设定,不能随意。

杨润新委员说,下一步要抓好对检查出问题的整改,建议增加一条:“对当前道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立交桥的标识做一次全面普查、清理和统一”。

谢兴荣委员说,执法检查报告非常好。建议:一是管控车辆数量,解决车多路少的问题。二是增强个人防范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提升素质,强化道路安全教育。

杨灿章委员说,报告写得很好,问题找得很准。建议:1、加强交警力量队伍的建设。2、加强执法力度,认真履职,要有作为。3、建议修改条例中“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责任主体划分”,严格按照责任划分承担损失,机动车无责不应承担赔偿。

梁志敏委员建议,1、这几年交通事业发展快,交警的任务重,交通部门作出的牺牲和贡献也比较大,但一线警力不足,建议精简机关人员,做到警力下沉。2、高速公路交警只注重治快,不注重治慢,这个现象很突出,影响高速路通行,造成堵塞。3、高速路要加重处罚长时间占快车道和超车道的问题。

  委员说,同意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的执法检查报告。建议有关部门加大对夜晚城市渣土车的管理和违规惩治力度,进行专项治理。

刘绍忠委员说,一要用信息化的手段加强道路交通的管理,如收费站成为道路交通的“堵点”,ETC也堵。要切实转变管理方式,提高效率。二是高速公路限速不合理,通行效率不高。三是车辆检审要方便群众,解决检审难。

阮鸿献委员说,有些问题是历史性的,要认真研究真正有效的改进措施,如超载问题,一直都在持续。目前高速路上摄像头很多,但实际作用没有发挥,效果有限。农村道路上也是如此,国家对农村道路补助资金很多,但是情况没有真正好转,乡村道路尤其是矿区的道路被超载车辆破坏严重,应从政府角度好好考虑,如何改进管理使得资金投入更有效。年初,昆明市政府宣布要将收费站外移,但目前仍没有实现,希望能有更有力度的举措。

王长勇委员说,报告内容比较详实,反映出问题较多且具体,应将反映的这些问题和建议让有关部门知晓并引起高度重视,加以一一解决。建议将这些问题和建议反映给政府相关部门。

管国芳委员说,城市道路交通拥堵和停车难问题凸显,也是影响交通安全隐患的原因之一。建议政府要加大城市停车基础设施建设,特别解决城市停车难的问题,要着力整治城市道路车辆乱停乱放的问题。

黄秋苹委员建议,1、利用高科技的手段提高便民服务措施。比如车辆挡风玻璃上的各种证件可以采取多证合一等办法。2、加大力度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高架桥、桥梁、陡坡等进行排查和整改,列出问题清单,排出时间表,有效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普绍忠委员说,我省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是到位的,法律法规的实施成效显著,但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建议:1、要继续加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效施行。2、要进一步规范公路特别是高速公路的时速设定,时速设定应以建设规划设计的速度为准。3、要进一步规范公安交警测速点的设置,测速点应设置在危险路段、事故多发路段。4、公安交警测速点时速的设定要科学和规范,时速应与公路交通管理部门设定的为主,公路部门与公安交警部门设定的时速不能形成两张皮。5、要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法理念。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改进服务水平,坚持教育与处罚并重,防止选择性执法现象。

十、关于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办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现在人大代表的素质越来越高,提出建议的质量也越来越好,大多数建议都能反映一方群众的诉求或一个地方存在的突出困难。“一府两院”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办理的方式方法也在改进,特别在安排工作、项目时,能优先考虑代表提出的建议,先解决代表提出的问题,代表建议的解决率在不断提高,A类和B类建议在不断增加,C类在逐渐减少,充分体现了为人民服务、为民执政。当然也有个别单位还存在办理建议流于形式的问题,希望改进,多出实招、办实事、达实效,把明年的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做得更好。

普绍忠委员说,代表建议办理要杜绝“被满意”现象。要在解决率上下功夫,既要注重满意率,更要重视解决率。

十一、关于旅游市场综合监管审议意见落实情况报告的意见

张建国委员说,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和省旅发委高度重视,采取了大量有效措施,从省到旅游重点地区的县以上人民政府进行了旅游市场监管大检查,规模之大、工作之认真,效果之好,是省政府近年来工作效能最大、最好的一次。我们外侨工委是十分满意他们工作的。希望省政府旅游主管部门继续按照目前部署,认认真真抓好落实,注重制度化、常态化、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抓好市场监管,使云南的旅游业健康发展。

黄秋苹委员说,政府要加强对导游队伍的管理和培训。地方发展靠旅游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旅游绝对从多方面影响地方的发展。目前,云南省旅游乱象一定程度是由于导游个人言行引起造成的,当然,与相关管理制度有关。

十二、关于对省十二届人大四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视察和工作评议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刀林荫副主任说,我们人大常委会从支持改革、促进发展、关注民生、维护和谐出发,每年都选择性开展调研,发现问题,倾听民意,研究工作建议,是我们履好职的需要。今年开展的旅游、供销社、侨资企业的专题调研,方式有改进,调查很深入,研究很认真,建议很务实。我同意3个报告。今年首次开展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视察评议,有力促进相关部门更加重视代表的建议,办理代表建议质量有所提高,明年还可以继续开展这项工作,不断促进建议解决率。

李灿光委员说,对代表意见建议办理的重点要放在跟踪落实上。建议人大要把代表提出的有全局性、代表性的意见建议尽量向党委反馈,要引起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争取纳入党委、政府的议事日程,加强建议意见的落实。

吕云芳委员说,1、建议对代表提出的意见分类和督促落实的过程要进一步完善,现在仍存在“谁提出建议谁答复”的问题,实际上根本解决不了代表所提出的问题,建议改进。2A类建议中的办理有些是当年完成不了的,是否把代表建议真正落到实处,存在答复与落实办理有出入的问题,建议对代表建议的办理结果进行跟踪和监督。

徐昌碧(列席)说,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有限,对经济形势的总体把握有限,更多关注的是本镇、本村的事情。大项目要通过政府发改委、交通等部门立项。小项目不能立项,人大可以作为代表意见建议事项办理。表面是小事,其实效果特别好,代表满意,百姓高兴,是花小钱办大事。所以对人大代表意见建议事项的办理应当加大力度。代表意见建议事项办理具有可操作性,只要将专项资金拨给代表所在地的乡镇政府,专款专用,跟踪项目落实,就可办理好代表议案。

十三、关于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情况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

刘绍忠委员说,供销社作为联系农村和城市的纽带,在“互联网+”的时代要积极发挥作用,重点推动农村流通体制改革。建议:1、要通过互联网加强当地农村特色产品的推广。2、要引进先进科技和优良农产品品种,促进当地特色农业产业的发展。

十四、关于侨资企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报告的审议意见

刘绍忠委员说,云南省是五大侨乡之一,侨资企业是全省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推动云南经济发展、改革开放起到重大作用。建议:1、侨资企业发展状况不容乐观,要尽可能改善其发展环境,解决其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帮扶其度过当前难关。2、省政府在责成有关部门帮助企业解决实际问题,要依靠侨资企业推动“一带一路”建设,更好的发挥云南的辐射作用。

丁艳波委员说,侨资企业发展情况专题调研报告内容符合我省实际,我赞同报告。报告中所提出的几个方面的问题都一针见血,我省在服务“一带一路”战略中,确实应该高度重视侨资企业的发展,要营造良好的招商环境,落实好服务企业的政策措施,推动我省侨资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黄秋苹委员说,要加强对侨资与外资企业的认定,要使认定口径更加明确和统一,这影响到侨资企业的统计和政策享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