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为世界自然遗产提供保障

  5月26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云南省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7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的实施,将对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世界遗产是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全人类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及自然景观,是国际社会对一个国家和地区优秀自然遗产的权威认可。位于我省玉溪市澄江县的澄江化石地于2012年7月1日被联合国世界遗产委员会列入《世界遗产名录》,是我国乃至亚洲唯一的化石类世界自然遗产,具有世界突出的普遍价值,代表了化石遗迹保存的最高质量,被国际科学界誉为古生物圣地、世界级的化石宝库和二十世纪最惊人的发现之一。目前,我省的五个世界自然和文化遗产中,已有三江并流、石林喀斯特、丽江古城和红河哈尼梯田作了立法保护。开展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立法,有利于发挥该世界自然遗产的科学价值、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有利于强化保护管理的措施,对于科学、合理、永续利用好这一世界自然遗产资源,加强我省建设生态文明排头兵和提升云南形象具有重要意义。该条例具有以下特点:

  一、突出问题导向。多年来,省、市、县人民政府和各级部门对保护澄江化石地的资源和环境,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但因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规定,保护管理工作面临着较多的困难和问题,如,资金投入不足、保护利用措施不明确、执法监管不到位等。因此,该条例的制定是保护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的现实需要。

  二、规定明确具体。该条例规定了澄江化石地世界自然遗产保护管理的原则和范围,将玉溪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作为执法主体,并明确其保护管理的主要职责,同时对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作出具体规定,对违反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三、兼顾保护利用和发展。条例在论证修改中,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作了以下修改:一是将保护范围限定为《世界遗产名录》确定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取消条例草案中三级保护区的设定。二是处理好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资源保护和资源利用的管理规定中,突出保护优先原则,取消条例草案中关于开展经营活动和指定化石交易场所的规定。三是合理设定权利义务,在实行严格保护的同时,考虑当地原住居民的生产生活需要,取消条例草案中对原住居民不合理的限制性规定,增加当地人民政府和管理机构帮助二级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改善生产生活条件的规定。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条例颁布施行后,澄江化石地管理机构、有关职能部门要认真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准确理解、严格执行条例的各项规定,切实履行好保护管理职责,将这一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好、管理好、利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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