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云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施行,依法强化司法鉴定统一管理。12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条例贯彻实施新闻发布会。

  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体制的要求,《条例》从管理体制、鉴定程序、监督管理等方面对司法鉴定工作作了制度规范,明确建立了统一管理体制。其中明确,省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省司法鉴定工作,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登记、名册编制和鉴定类别目录的公告;侦查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及其司法鉴定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省司法行政部门备案登记;未经省司法行政部门登记并编入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名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从事《条例》规定的司法鉴定业务。

  为确保“高规格管理、高资质执业”,《条例》对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的执业准入条件设立了严格规范。同时,为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条例》还规定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司法鉴定协会和司法鉴定专家代表,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司法鉴定质量评估和诚信评估机制,评估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另外,针对实践中存在较突出的多头鉴定、重复鉴定等问题,《条例》规定了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委托,并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书;对委托人就同一鉴定事项同时委托其他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不得受理。

  “目前全省从事司法鉴定工作的机构有231家、专业从业人员约3600余人,下一步要重点抓好相关人员对《条例》的学习贯彻。”省司法厅负责人介绍,将于近期举办专题培训班,对全省司法鉴定管理干部和机构负责人进行集中培训,为《条例》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