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开展《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立法调研

 

  2016年11月15日至16日,省人大常委会教科文卫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惠民带队,与省法制办、省科技厅和教科文卫工委法规处相关人员组成调研组,赴昆明理工大学、云南省农科院、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进行立法调研。

  调研采取召开座谈会的方式进行,听取有关单位对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对《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贯彻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听取相关单位情况介绍和意见建议后,刘惠民副主任代表调研组作总结发言。他强调,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促进科技成果资本化、产业化提出了具体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5年8月29日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法律对有效提升我国知识产权运用水平、充分实施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强力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法制保障。《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于1997年制定,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距今已有近20年时间,该规定中的一些条款已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上位法的规定,对该规定进行修订十分必要。他指出,此次调研的四家单位各具特色,昆明理工大学是我省科技成果研发云南高校中投入资金量最大的一家,云南省农科院是我省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第一大户,中国医学科学院医学生物学研究所是自收自支的中央直属单位,贵研铂业股份有限公司则是我省自收自支的省属企业。由于单位性质不同,各个单位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问题和诉求也不一样,比如希望能在地方性法规中体现确权、保障技术团队股权,突破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明确科技成果转让及职务侵占的界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矛盾和政策不配套等问题。对于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的种种问题,调研组将认真研究,并体现在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的修订工作中,通过对科技成果转化地方性法规的修订,着力打通我省科技与经济结合的通道,促进我省科技成果尽快转化为现实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