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提供法律依据 元江文化遗产形成良性循环保护模式

  53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批准了《云南省元江哈尼族彝族傣族自治县文化遗产保护条例》, 明确规定了民族文化遗产保护的对象范围,建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调查制度,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制度、文化遗产传承与传播制度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 

  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深入挖掘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蕴含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结合时代要求继承创新,让中华文化展示出永久魅力和时代风采。”习近平总书记曾多次强调,“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是民族的“根”和“魂”,是中华民族的精神命脉,是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也是我们在世界文化激荡中站稳脚跟的坚实根基。”元江县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自治县,各民族群众创造和传承着丰富多彩的有形文化和无形文化,它克岩画史前文化遗址、红河流域青铜文化遗址、洼垤古墓葬群等久负盛名。哈尼族棕扇舞被列为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那诺乡二掌村5个自然村被国务院命名为国家级传统村落,那诺梯田、彝族阿哩、傣族狮子舞及李和才故居分别被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和重点文物保护名录。条例的出台,为自治县依法开展民族文化传承与发展活动提供法律依据,自治县多样性民族文化得到继承和弘扬,多姿多彩的民族文化将展现永久的魅力和时代特征。 

  ——条例明确政府责任和执法主体权限。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各级党委、政府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切实加强对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领导,理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体制,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完善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咨询制度,充分发挥有关学术机构、大专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方面的作用,共同开展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条例中,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职责,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资料、实物保护及其经营性活动审批均作了规定。同时明确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部门的权限;成立文化遗产评审委员会,对文化遗产保护名录进行评审,负责文化遗产的评审工作。 

  ——条例明确建立资金投入机制。资金投入是决定文化遗产工作能否良性循环的关键因素,政府的财政投入为文化遗产工作提供坚实的物质保障。条例中明确县级财政安排预算资金、上级扶持资金、社会捐赠资金等多元投入机制,设立文化遗产保护资金,有效拓宽融资渠道,逐步形成政府资金引导、社会资本共同参与的多元资金投入格局,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修复保护、文化遗产展示、非遗传承利用等;并规定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不低于2000元的补助,支持其开展传承传播活动。通过建立激励机制,切实为自治县全面推进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提供有力的资金支撑和保障。 

  ——条例明确支持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是文化遗产保护利用良性循环中的重要一环,也是衡量一个社会民主程度的重要标志之一。社会力量参与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活动,对唤醒公众关注文化遗产保护,彰显文化体制创新都具有积极的作用。条例中明确各民族学会、专业艺术团体、民间艺术团体和个人依法参与文化遗产活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行政学院教育培训内容,举办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培训班,革命历史、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编入地方乡土教材等都作了原则性规定,将民族文化遗产的发掘利用与开展丰富多彩的民族节庆文化、旅游文化有机结合起来,拓展文化遗产的传播途径,在自治县形成保护民族文化遗产的良好环境和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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