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晋宁撤县设区有关问题的决定

(2017年1月12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经国务院批准,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有关规定,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

  一、撤销晋宁县,设立昆明市晋宁区,晋宁区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为180名。晋宁县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为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任期五年。

  二、晋宁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

  三、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为29名。

  四、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区人民政府区长、副区长,区人民法院院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由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晋宁区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区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由晋宁区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任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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