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接受江普生、刘绍忠、郑维川3名同志辞职的决定

(2017年1月12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因年龄原因,江普生同志申请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刘绍忠同志申请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郑维川同志申请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地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的有关规定,省人大常委会决定接受江普生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内务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刘绍忠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郑维川同志辞去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并报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备案。